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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医保中心《关于调整2010年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确认方式和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大家,请认真学习,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医保办联系,电话:83208313(金花) 86173048(未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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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0
附件: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医保中心函〔2009〕71号
关于调整2010年省级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
确认方式和费用结算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单位:
为了做好2010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结算工作,方便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仍定为65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限额和年度限额计算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年度起付标准的审核确认方式从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调整为省医保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审核确认,具体流程为:
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职工,持医疗保险IC卡和慢性病专用病历,直接到所公布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通过结算软件上传到省医保中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达到起付标准的,由中心医管部直接在网络结算系统中审核确认,系统根据备案病种计算年度医疗费用限额。
四、为保证患者有计划地合理使用医疗费用,每次购药使用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医疗费用限额的三分之一。
五、已确认起付标准的患者,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年限额内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支付70%,个人负担30%。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者,应妥善保存好就医发票和个人结算表,年终累计补助业务仍按原规定统一由单位医保专干初审,集中报送省医保中心公务员部审核补助。
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医疗照顾人员,2010年度起,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补助在结算系统中进行,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七、长住外地人员和省驻外办事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和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按原办法执行。
八、凡连续两年未办理起付标准审核确认手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和病种限期已到的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不再享受相应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重新申报审批。
九、省级参保职工要严格按照政策和管理规定就医购药,凡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省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十、各定点医疗机构及药店,要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协议和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核对参保职工医疗保险IC卡和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按规定流程进行网上操作。省医保中心将随时进行实地检查,医疗机构如有违规行为,经核实后将按协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省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审核确认结算方式调整后,参保职工在就医购药过程中若遇有关网络结算不便等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医疗管理部联系。
省医保中心医管部: 张晓茹 85260129
王淑霞 85393181
祝小平 85391852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30日